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废旧物资及低值品处置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,根据财政部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政部第令36号)、《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》(浙政发〔2009)178号〕、《浙江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(浙政办发〔2013)18号〕的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废旧物资是指学校公共及各系部、处室使用的未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废旧物、低值品、工程基建剩余材料、大宗过期期刊杂志等,具体是:
1、已报废或不能继续使用的库存物资;
2、设备材料的包装物箱、包装纸、容器等;
3、工程基建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:电线电缆、铁塔、钢筋、水泥、导线、支架、静电地板、天花板、塑料板及其他物资;
4、实验实训产生的边、角余料和废料,废旧实验耗材、器材,体育用品等;
5、各类废旧家具、图书馆过期报刊杂志、大宗资料、消防器材、安保器材、照明材料、保洁耗材、工作服等;
6、其他用于办公、生活、医疗、教学、科研等低值品;
7、其他废旧物资。
第三条 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、家具、车辆、图书等,严格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回收和处置。回收固定资产能二次利用的,优先在校内调剂使用,提高资产使用效益,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出入库台账或做好资产划拨;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,须按《资产处置业务暂行规程》(浙经职院〔2017〕135号〕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批,不得自行处置。
第四条 废旧物资的处置按职能进行分工,具体是:
1、使用(保管)部门负责废旧物资保管,提出处置申请,做好废旧物资回收处置及备查账登记工作。
2、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办法,审核处置方案,指导或组织实施废旧物资处置工作。
3、财务部门负责做好处置的废旧物资的资金收缴和核算工作。
第五条 废旧物资仍为学校财产,其回收、利用、处置 均应由学校统一安排,未经学校同意,任何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或拆卸零部件。
第六条 废旧物资应贯彻先利用,后处理的原则。如:部分零件尚有使用价值的,可拆零利用,部分期刊尚有阅读 价值的,可供师生领用阅读;凡需领用废旧物资的部门或个人,必须说明用途,经使用(保管)部门、资产管理部门同意,方可领用。
第七条 处置废旧物资应按可回收价值分类实施,具体是:
1、废旧物资的材质可回收利用,且残值相对较高的,如:金属、纸质等材质,应先进行市场询价,并按最高价预估残值。
2、废旧物资的材质可回收利用,但残值相对较低,且处理过程中人工、运输等成本较高的,如:木质、玻璃等材质,收回的残值不足抵减搬运费、运输等费用支出的,在资产管理部门经费中列支。
3、废旧物资的材质不可回收利用,没有残值的,如:水泥、石膏板等建筑垃圾,处置成本在资产管理部门经费中列支;废旧物资含有害物质、放射性材料或者是过期的药品、试剂的,应根据其特性进行专业处理或按有害垃圾收集,严禁随意丢弃,形成污染源。
第八条 废旧物资处置先由使用(保管)部门提出处置方案,处置申请应附物资的品类、数量清单,并明确废旧物资是否含有害等信息,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处置。
第九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废旧物资处置方案进行审核,清点处置物资的品类、数量,并对预估残值或处置成本进行 估算。回收残值或处置成本5万元(含)以下的,经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处置,回收残值或处置成本5万元以上、10万元(含)以下的,还需分管校长审批,回收残值或处置成本10万元以上的,还需校长审批。
第十条 回收残值或处置成本5万元(含)以下的,资产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指定服务单位处置废旧资产,但回收残值不能低于同类物资市场价,处置成本不高于同类服务市场价;回收残值或处置成本5万元以上的,应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服务单位。
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处置废旧物资时,原使用(保管)部门经办人需在场,形成监督机制。
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做好废旧物资处置登记工作,备查登记簿应记录物资的原使用(保管)部门、品类、数量、回收残值或处置成本及回收单位等信息。
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该参与废旧物资处置方案进行会审,回收残值或处置成本5万元(含)以下的,财务部门负责人会审,超过5万元的还需分管财务校长审批。
第十四条 处置废旧物资及低值品的处置变价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校财务部门,财务部门按规定开具票据、管理资金并登记入账。
第十五条 处置废旧物资及低值品的处置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,对擅自处理、弄虚作假、隐瞒私分的部门或个人,除追回全部收入外,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
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
2019年7月8日